目前全国司法机关正在开展反诈骗斗争,将有关诈骗人员绳之以法,涉案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下面介绍一个案例:即被告人陈某在唯托公司任“泰太美”品牌区域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浙江地区代理商和美容院的机会,参与对所管理区域被害人陈某、王某等人进行多次诈骗,共骗得700万元的事实(本案查明陈某诈骗数额人民币689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5100.0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共同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三年有期徒刑【(2020)湘021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供读者鉴别。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021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州唯托公司生物有限公司泰太美品牌区域经理,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某。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胜、检察官助理王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以胡某(已判决)、柳某某(已判决)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分工

2015年4月,胡某与其弟媳柳某某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某担任唯托公司总经理,柳某某担任唯托公司副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胡某、柳某某为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与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某为主负责管理。胡某、柳某某在全国各地先后招募200多名骨干人员在上述各部门任职,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1、市场部:负责开拓“市场”,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从事美容产品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和美容院,对其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及指导,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并对其进行诈骗。胡某、柳某某为在全国范围内物色更多的诈骗对象,在市场部先后成立“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三个品牌,每个品牌按地域分为南、北片区,每个片区设立一名市场总监和若干名区域经理。三个品牌的性质一样,均负责将被害人诱骗至泰国、马某、迪拜等地后,盗用当地国际知名医院的品牌,利用伪造的体检报告,伙同国内聘请的假医学教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区域经理按地域设立,主要负责服务代理商,在市场总监领导下负责在所辖地区通过代理商联系美容院,再通过美容院在其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具体职责为:(1)对代理商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以下简称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2)对代理商上报的客户是否符合出团条件进行审核。即在代理商的陪同下,与有意出团客户见面,考察客户情况是否与美容院填写的《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宣传海外医疗的项目,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并要求客户填写《体检预约表》,再次核对两表内容是否一致;(3)将客户名单报给总监最终审核同意出团后,收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送交客服部为出团做准备;(4)客户3人以上时陪同客户出团,对接客户海外的吃住行及劝说洗脑工作,同时对出团代理商、美容院的诈骗行为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5)将每天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通过钉钉软件发到自己的品牌群,进行汇报;(6)胡某、柳某某、市场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总监在胡某、柳某某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指导下面的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具体职责为:(1)参加胡某、柳某某每个月初组织的唯托公司部门负责人会议,汇报上个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的工作计划;(2)负责对区域经理、代理商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对区域经理每天通过钉钉软件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进行点评;(3)组织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举办的招商会,与胡某、柳某某、杨某(已判决)轮流上台宣传自己的品牌、介绍唯托公司与代理商、美容院的分成等合作模式,以寻找更多的代理商和美容院参加合作,同时在会上对代理商和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组织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举办名媛会,与胡某、柳某某、杨某、何某某(已判决)轮流上台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以诱骗更多客户参加海外医疗;(5)在唯托公司内部培训会上与胡某、柳某某、杨某对员工和代理商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传授诈骗的方法和技巧等;(6)对美容院提供的客户能否出团做最后批准;(7)在出团过程中,对区域经理、代理商、美容院的人员进行管理,在胡某、柳某某不出团的情况下,作为出团的负责人;(8)在被害人见诊时,与胡某、柳某某等人轮流冒充乔某某(已判决)、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的助理,在一旁协助假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同时监督诈骗过程及诈骗赃款流向;(9)负责自己品牌出团后的经验总结;(10)负责成交客户售后及指导;(11)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培训部:主要负责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对唯托公司市场部招聘的新员工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和考试,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区域经理;(2)组织、策划唯托公司内部员工的诈骗业务培训;(3)在招商会上以讲课的方式对代理商、美容院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按照胡某、柳某某要求,对市场总监在招商会、名媛会上讲课的PPT课件进行审核及整理;(5)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内容:(1)启动系统: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健康的重要性、介绍海外医疗优势及海外医院的权威性;(2)铺垫系统:如制定、背诵相应的诈骗话术,诱使被害人接受海外医疗的项目并同意出团;(3)筛客系统:例如选择有钱的消费能力强的客户,不能选择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客户;(4)成交系统:如要求出团后做好客户的隔离工作,禁止客户之间互相沟通、要求工作人员、代理商和美容店陪同人员在出团过程中冒充客户的身份或者国外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禁止跟客户介绍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诈骗营造有利氛围,在见诊之前配合教授分析客户;在见诊中及见诊后配合教授下危机等;(5)售后系统:如要求客服部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话术给被害人进行回访,了解被害人的动态,消除被害人的猜疑,诱骗被害人到国外进行复查,对被害人再次诈骗;(6)海外医疗6天5夜的行程以及要注意的事项;(7)胡某、柳某某交代的其他内容。

3、客服部:(1)负责服务和监督市场部三个品牌工作;(2)负责收集和保存客户资料;(3)负责将市场部提供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出团确认函、护照等)收集整理后,提供给财务部、票务部、外联部、医疗部,为出团海外医疗做服务工作;(4)在客户治疗回国后,按照上述培训的内容,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回访;(5)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4、外联部:主要负责出团后,所有人员的衣食住行工作。具体职责为:(1)与当地“地接”公司对接,指导和监督地接公司的服务行为;(2)为出团人员接机、送机;(3)为出团人员预订酒店及分房;(4)负责出团人员车辆的安排及分车;(5)健康说明会会议场地的搭建等工作;(6)安排出团人员游玩、娱乐;(7)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医疗部:主要负责出团后与国外医院的对接工作。具体职责为:(1)出团前与国外医院对接,跟客户预约体检;(2)安排客户体检的时间和顺序,体检过程中负责叫号和提供翻译;(3)带客户参观医院并介绍医院的权威性及医疗水平;(4)为健康说明会提供同声翻译;(5)安排“教授”见诊的房间以及客户治疗的房间、客户见诊的时间和顺序;(6)将客户的英文体检报告翻译成中文,并打印企宣部事先伪造的客户重金属报告(含重金属检测报告、矿物质检测报告、微量元素检测报告);(7)与医院及护士对接,带客户治疗并提供翻译;(8)与国外医院结算客户在国外医院的体检、医疗费用等;(9)回国之前给客户配送口服药,并收集客户联系方式交给客服部供其回访;(10)回国后给客户寄送体检报告、口服药等其他工作;(11)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财务部:负责唯托公司的财务工作。具体职责为:(1)唯托公司账户的管理,统计成本和非法收入;(2)负责出团成本的核算及费用的结算;(3)负责唯托公司员工工资福利以及提成的核算及发放;(4)负责与出团财物人员核对诈骗所得的赃款是否进入唯托公司指定的账户;(5)负责与假教授、代理商对接,核对诈骗赃款的分成与结算;(6)负责与代理商、美容院进行出团名额款的结算;(7)负责唯托公司其他财务工作;(8)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7、企宣部:主要负责唯托公司的宣传、设计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市场部三个品牌的宣传(包括制作宣传手册、网络宣传、微信宣传、拍摄宣传片等);(2)设计胡某、柳某某以及唯托公司总监、市场骨干人员、假教授等人员的个人简介和展板;(3)负责伪造海外医疗客户的重金属体检报告;(4)给海外医疗客户的口服药换包装及制作假的药贴;(5)伪造国外医院的医生工作服、工作牌等;(6)为招商会、名媛会、海外医疗的健康说明会进行舞美设计以及海外医疗行程中的车标、横幅等物料提供;(7)胡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8、票务部:负责出团人员的签证、机票购买及改签等工作。

9、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前台工作、员工的考勤工作、人事任免工作、公司物料的管理等工作。

胡某、柳某某为实现上述诈骗犯罪,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美容院作为合作伙伴,在国内聘请多名无业人员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配合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分工如下:

1、合作代理商:按照唯托公司的要求,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与唯托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交纳10-20万元的加盟费;(2)从下属美容院物色诈骗对象提供给唯托公司进行诈骗;(3)以诈骗为目的,在其辖区举办上述招商会和名媛会;(4)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5)对美容院上报的出团客户进行考察及审核;(6)对出团客户进行全程陪同,以多种方式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同时指导、监督美容院陪同人员的行为;(7)在客户存有疑虑的时候,亲自参加体检并以原价2折价格购买“治疗套餐”进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8)其它配合唯托公司的诈骗行为。

3、合作假教授:按照唯托公司的要求,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在上述名媛会、国外健康说明会上进行讲课,对海外医疗项目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虚假宣传;(2)冒充国外知名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对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进行恶意解读,虚构病情恐吓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花费巨资购买唯托公司事先策划的各种虚假“治疗套餐”,对身体进行不必要的“虚假治疗”。

二、以胡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以胡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唯托公司为载体,以诈骗为目的,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作为其合作伙伴,然后与代理商通过举办招商会,由胡某、柳某某、杨某、杨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总监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宣传海外医疗的诈骗模式及利润分成办法,利诱代理商名下的美容院与其合作,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

唯托公司组织总监、区域经理等人员对代理商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并要求美容院带客户参加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为实施诈骗活动举办的名媛会,由胡某、柳某某、杨某、杨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总监伙同何某某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对海外医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美容院则虚构中奖、买产品或充值回赠的理由并配合培训学到的诈骗话术,以免费去泰国、马来西亚、迪拜旅游和体检为幌子,诱骗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高的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客户同意后,美容院则将该客户的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填入唯托公司客服部事先制定的《客户分析表》,交给代理商审核,代理商审核后交给与其对接的唯托公司区域经理审核,区域经理初审合格后,会要求代理商或者与代理商一同去美容院考察客户,核实客户情况是否与《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并进一步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同时要求客户填写唯托公司事先准备好的《体检预约表》,以核实是否与《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区域经理审核同意后,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收集后交客服部,市场总监审批后,客服部则将资料依次发送给财务部审核出团人员及出团经费、发送给票务部预定出团的机票、发送给外联部对接国外的吃住行、发送给医疗部对接国外的医院预约体检。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唯托公司要求区域经理在客户达到3人以上时进行带队出团并全程陪同,对美容院和代理商的诈骗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团前,区域经理组织辖区内的代理商召集美容院开会并建立临时微信群,按照培训时的要求交代出团后的注意事项(包括隔离、冒充顾客、协助压单等);要求美容院的负责人对客户进行全程一对一的出国陪同,按照上述美容院的分工内容,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要求代理商也对客户进行对应的陪同,按照上述分工内容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

具体流程为:

第1日:外联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机,将客户安排在酒店入住,当晚,胡某或者柳某某、总监组织代理商、美容院、全体出团工作人员召开一个会前会,研究和部署诈骗方案。

第2日:上午,安排客户参加“体检医院”的免费体检(仅为抽血检测及B超),体检完后带客户参观该医院,使客户对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度及医疗水平有一定的了解,为取得客户的信任铺垫;下午(马来西亚为第3日),诱骗客户参加唯托公司事先策划好的健康知识讲座,先由“体检医疗”的“医学教授”(泰国为潘某等人、马来西亚为陈某某、迪拜为Markus,上述三人是否具有从医资格不详)着医院工作服进行正常的讲课,介绍“体检医院”的权威性及特色治疗(泰国为荷尔蒙治疗、马来西亚为干细胞治疗、迪拜为重金属排毒治疗),等该教授走后,再由唯托公司聘请的乔某某、何某某(两人均无医生职业资格)等人穿着唯托公司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冒充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给客户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对健康的重要性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鼓吹,让客户们对其是“体检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深信不疑。

第3日和第4日(马来西亚为第4日和第5日):唯托公司根据事先策划的见诊顺序,诱骗客户到唯托公司在“体检医院”租赁的见诊房间,找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进行见诊、解读体检报告的结果。在客户见诊之前,区域经理带着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提前拿着客户的《客户分析表》到见诊房间给乔某某或者何某某看,告知其该名客户的经济情况及需求点等信息,共同商议确定给客户“下危机”的内容以及诈骗金额等诈骗方案。尔后,由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区域经理、代理商(区域经理、代理商不一定每次都参与陪同)陪同客户进入见诊房间,乔某某、何某某等人则穿戴着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及工作牌,冒充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根据前述诈骗方案,对客户的体检结果进行恶意解读,即夸大体检报告中的指标异常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后果、虚构重金属超标的体检结果及危害后果,进而虚构如果客户不进行治疗即将或者必将发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对客户进行恐吓(“下危机”),诱骗客户购买唯托公司事先策划的以荷尔蒙治疗、干细胞治疗、重金属排毒治疗等为幌子的虚假“治疗套餐”,套餐价格从98000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客户对应的美容院、代理商、区域经理则在会诊前、中、后用各种方式给客户做思想工作,配合“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胡某、柳某某以及市场总监等核心人员,则假扮成“教授助理”,在一旁协助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同时指导、监督诈骗的过程及诈骗赃款的流向。客户在经过上述恶意解读和劝说后,大多数均信以为真并深感恐惧,同意购买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推荐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唯托公司工作人员则拿着POS机,冒充“体检医院”的财务工作人员,诱骗客户刷卡购买所谓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如果客户资金不够,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按照上述分工的要求,负责帮客户垫付剩余资金,回国后再要求客户偿还。另外,为了能让客户打消疑虑,唯托公司以2折的价格要求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亲自进行体检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

客户刷卡付款后,由唯托公司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进行所谓的“套餐”治疗,治疗方式以输液为主,口服药为辅。输液的药物为营养素、抗氧化剂、生理盐水、维他命等对身体无害的廉价药物(唯托公司实际支付给治疗机构的总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输液治疗时间为2-3个小时。口服药则是唯托公司在泰国曼谷的essence药房以人民币5000元左右/人的价格购买的,然后自己包装并标Morning(早)、Evening(晚)的英文后,以98000元或128000元价格,假冒“体检医院”的名义,销售给客户,并告知客户早晚服用。另外,胡某、柳某某从香港以人民币600余元一瓶的价格多次大量购买一种英文名为CirQ-Life(音译:施丽芙)的保健品,由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到国外假冒“体检医院”的口服药,配送给成交额大于128000元的客户。

第5日和第6日:以游玩为主,适当的时候对没有治疗的客户继续诱骗。医疗部的工作人员会把客户的上述口服药送到客户入住的酒店交给客户,告知服用方法并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收集汇总后交给客服部供其回访。

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与以下“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意见书一致,以下不再表述),以胡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唯托公司为载体,纠集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郝某一等200余人(其余人员均另案处理)为内部固定成员,伙同张某某、刘某某(已判决)、魏某某(已判决)、段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等132家代理商的人员(其余代理商人员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及唐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已判决)等803家美容院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期间均为该期间),通过上述诈骗方案,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迪拜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

650971600元,涉及全国26个省。在每笔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中,47%归美容院所有、20%归代理商所有、3%归见诊假教授所有、30%归唯托公司所有,唯托公司所得的赃款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和提成、诈骗各环节的开销及公司日常开支后,剩余部分归胡某、柳某某所有。截止2017年11月11日,唯托公司账上银行存款余额17636213.39元。

三、被告人陈某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2017年4月进入唯托公司,任“泰太美”品牌区域经理,负责管理浙江地区代理商和美容院。参与对所管理区域被害人陈某、王某等人诈骗14人次,诈骗数额人民币689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5100.08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郑某某、乔某某、何某某、胡某、柳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某等人的陈述,带出团客户明细表、出入境记录、客户出团确认函、唯托国际生物与浙江圣兰泰太美对账单、客户分析表、客户护照信息、矿物质测试报告、电子客票行程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唯托公司泰太美工资明细表、提成发放表、考勤表等,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录、培训课件、代理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店合作协议、涉外医疗铺垫材料、泰国路线宣传图及门店合作协议等,湘建会鉴定(2018)第02007号、第02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2019)湘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及同步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共同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参与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的非法所得105100.08元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媛

审判员杨杰

人民陪审员罗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实习法官助理李艳平

书记员易金妹